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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成员(代表)大会是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,由全体成员(代表)组成。
1、审议、修改本组织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;
2、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;
3、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;
4、审议本组织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;
5、审议批准本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;
6、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;
7、审议批准本组织理事会、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;
8、决定本组织重大财产处置、对外投资、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;
9、决定本组织的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清算和对外联合;
10、决定聘任本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的人数、资格、任期;
11、听取理事长或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。
12、决定本组织其他重大事项。
二、本组织成员(代表)大会选举和表决,实行一人一票制,成员(代表)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。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(额)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,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。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,不得超过本社成员(代表)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。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,应当在每次成员(代表)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(代表)。
三、成员(代表)大会须有本组织成员(代表)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成员(代表)大会做出决议,须经本组织成员(代表)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;对修改本组织章程,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,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,须经成员(代表)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。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(代表)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,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。
四、成员 (代表)大会的召集召开。按章程规定执行。成员(代表)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,由参加会议的成员(代表)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。
五、成员(代表)大会是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,由全体成员(代表)组成。本组织成员超过1500人时,每100名成员选举产生1名成员代表 ,组成成员代表大会。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各项职权。成员代表任期3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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